管理制度

物资募捐管理办法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北京民政局批准,在北京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由北京民政局主管的非公募慈善机构,2010年正式成立。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募捐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募捐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募捐自愿原则。各类募捐须是募捐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募捐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募捐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募捐者意愿,保护募捐者利益,接受募捐者监督与指导。

二、募捐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募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募捐财产的行为。

三、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募捐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募捐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募捐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募捐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募捐、资金运作管理以及募捐奖励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募捐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募捐协议中募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募捐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募捐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制定募捐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募捐证书。

四、接受募捐办理流程

(一)现金募捐 

1、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募捐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2、基金会秘书处、联系方与募捐者会商有关募捐内容、募捐对象、募捐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募捐者签署协议。

3、募捐资金到指定的账户后,基金会出具收款通知书并附募捐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开具募捐收据,由基金会秘书处将募捐收据、募捐协议等交付募捐者。

(二)实物募捐 

对实物募捐,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与募捐者直接办理募捐手续。

五、募捐资金的管理

(一)募捐资金在充分尊重募捐者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力求发挥社会募捐的最大效能。

(二)各类募捐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三)根据募捐者意愿,募捐可分为非限定性募捐(募捐者不指定募捐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募捐(募捐者指定募捐用途的资金)。

限定性募捐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募捐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为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指定人员核批后方可报销。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每年应编列预算,科学规划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其中行政办公、差旅、接待等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0%。

六、募捐致谢

(一)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募捐,基金会将发放募捐证书。

(二)募捐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可根据募捐者意愿,商讨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三)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附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