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会计制度》、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包括捐赠资金及物品等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为受助方提供物资支持;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五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

第六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基金会秘书处核可后,公布实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