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财务部履行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年度收支预算、重大投资方案等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换届及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历年支出情况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六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费用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二)费用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计划财务部门会同各部门进行编制,交计划财务部汇总。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预算外,对已经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十条 基金会人员行政办公费、差旅费等日常支出,严格按照费用管理规范规定审批。

 

第三章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需及时清理,每年期末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进行梳理,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及可回收性,对可能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的投资应以保值增值为目的,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指定专人管理,按权限审批。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期末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减值迹象,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三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完成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转让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后核销。

        第十九条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并同步计入资产管理系统。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每月按规定进行摊销,并按月入账摊销额。

        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的进出,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计划财务部建立存货明细账,核算各类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

        第二十二条 存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二十六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年度期末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年度期末将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条 尚未完成项目的限定性资产,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基金会的收入为: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组织募捐取得的收入;

       (三)公开募捐取得的收入;

       (四)提供服务性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政府资助或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捐赠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条件分为限定收入和非限定收入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费用是指基金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基金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必须按流程审批,手续齐备后方可支出。费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对于基金会筹集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设专项予以核算。严格项目资金支出手续,不得私自挪用捐赠款项和物品,也不得巧立名目改变捐赠款项和物品用途。

       (二)基金会的费用按支出性质不同,可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提供服务性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其实际发生时按发生金额计入当期相对应费用科目核算。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各项费用支出由各部门经办人提起,部门负责人审核,逐级审批后计划财务部负责具体支付。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按《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支出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设置专人负责基金会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核实收到的各类款项入账后,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或增值税发票,发票所填写的名称、金额应与入账事实相符。如与实际付款人不同时,必须由付款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说明,才能办理。

       票据开具后一般不补开,如遇发票丢失,由丢失单位开证明,查实后复印底联,加盖公章。

 

第九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形成的财务分析或财务报告定期向秘书处报送。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年度收支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年度收支预算、重大投资方案等。

 

第十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社会公众、志愿者、受益人等其他相关方,了解基金会的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四十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计划财务部按照《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原则是:外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相结合;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审核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日常收支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关联方管理

        第四十三条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包括:设立人、主要捐赠人、关键管理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设立的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等。

        第四十四条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十三章 纳税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一) 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类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 纳税申报常用的方式有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申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

       (三) 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手续。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