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一条 为明确本办法相关术语,便于理解《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对相关名词做如下定义:

       (一)干预方式:慈善组织对公益项目的分类方法之一,通常公益组织按不同维度可以采取按规模,按品牌,按地域,按捐赠人,按干预方式等维度进行分类,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其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针对社会问题的属性采用了按“干预方式”的方法,将业务活动分成四大板块。

       (二)公益项目:指基金会依据其宗旨、使命及业务范围设立的项目。按业务形式分为以下:患者援助项目、医药筹平台项目、患者教育与管理项目、卫生健康发展促进项目、健康事业捐建与资助项目、心音坊、生命绿洲艺术团、爱护妳等。

       (三)公益活动:指基金会为实现公益项目而开展的具体活动,是公益项目的执行单元,通常聚焦于特定的领域。

       (四)实施方案:指基金会为支持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的具体落实而制定的操作方案,可用于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的具体实施与实践。

       (五)项目管理:指为实现基金会使命和宗旨,将项目管理的技术和方法融入到慈善组织的活动中,依据公益慈善的原则、方法和原理,对项目运作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统筹和优化等管理活动。

       (六)无固定期限项目:指基金会设立的长期运作的项目,根据基金会的项目特点,项目设立周期为无固定期限,一经设立将长期持续直至项目完成其使命(除项目运转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理事会决议终止等特殊情况导致其终止外)。

       (七)立项:从广义上讲,根据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程序,经论证批准等环节,最终形成立项决定的过程,称之为立项。狭义上讲,立项过程中的某一环节,通常也被称为立项。

       (八)结项:与立项相对,从广义上讲,项目结束时所做的各项工作内容均称之为结项。狭义上来说,公益项目或实施方案运行到结束阶段编制结项报告这一环节,一般被称为结项。

       (九)项目主要干系人:指对项目的成果构成显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对于基金会的公益项目而言,主要干系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受益人、执行方、重要合作方等。

       (十)项目管理人员:指对公益项目、公益活动或实施方案中负责统筹管理的人员。某些情况下,泛指在项目中对某一部分/某一环节/某一模块具体管理的人员。

       (十一)业财融合:指为落实基金会业务与财务的有机协同,根据三道防线理论,引入并强化财务监督控制与业务活动的融合,形成的一种管理理念。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升项目管理成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立项、管理与实施等。提供服务收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并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公益项目秉承“尊重、专业、高效、规范”的原则,坚持项目的公益性、可持续发展及社会价值,通过合规与精细化过程管理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按“干预方式”分为四大板块:社会救助与帮扶、社会倡导与关爱、行业促进与发展、领域建设与专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可以直接开展,或通过下设公益活动、实施方案的方式以确保项目管理和运作有序,当公益活动较为复杂时,可以通过设立多个实施方案以规范具体操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计划项目部为公益项目的统筹与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基金会战略,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工作计划;

       (二)完善公益项目管理执行,优化管理和流程;

       (三)按要求公开公益项目相关信息;

       (四)持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能力,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五)定期开展项目自查自纠,根据项目需要收集项目主要干系人的反馈意见。

        第八条 基金会其他部门应根据计划项目部的需求及基金会制度,为公益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财务管理支持、采购管理支持、品牌策划支持、人力资源支持等。

 

第四章 公益项目立项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需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评估、立项报告与审批后方可设立,立项相关文件的内容通常应包括:项目名称、设立背景、目的与意义、资源与能力分析、社会痛点分析、项目目标分析、公益性评估、风险评估、综合评估等维度。

        第十条 公益项目应在充分论证后,形成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经审批,内容通常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公益性说明、项目标准与要求、项目监督机制、项目结项等。

        第十一条 立项报告批准确立后,形成立项决定。如项目的设立或执行中涉及重大事项应提交理事会审批决议。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设立后,计划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设计公益活动或制定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不设立公益活动或实施方案的公益项目,应按照公益项目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要求,规范项目运作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益活动及实施方案需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公益活动应做好活动规划、跟进和总结,公益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名称、实施方案内容、预期目标、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具体运作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捐赠协议中确立的项目或实施方案名称,应按照其类型归入基金会设立的公益项目下。捐赠收入应当按公益项目名称登记账目。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的重大调整导致原实施方案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公益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项目设立后,计划项目部可根据公益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公益项目应由专人统筹管理。公益活动或实施方案的开展,由项目管理人员按需选定对应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规范执行实施,以患者援助项目为例,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规范通常包括:项目办岗位职责、项目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受益人管理机制、监督反馈机制、附表模板等。其他公益项目根据其特点建立各自的项目执行规范。

        第十九条 参与公益项目实施的人员需接受培训,按项目要求实施并优化各项工作,尤其在思想与意识形态层面接受统一领导。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具备风险意识,熟悉风险管理内容,对识别到的风险做好风险应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实施中,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如有变更需签订补充协议,或采用其他书面形式确定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与执行方合作或采购第三方实施的公益项目,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监管工作,确保符合基金会的公益项目管理要求。

 

第六章 公益项目监督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记录缺陷,跟进整改。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的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公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计划项目部对监督部门发现的缺陷,应及时改进,持续优化。

        第二十五条 公益项目履行信息公开要求,接受各方的监督与反馈。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统一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公示项目信息,以透明化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督力度。

        第二十六条 公益项目与财务监督形成业财融合的监督模式,通过预算管控、结算审批等模式,形成公益项目的资金监管合力。

        第二十七条 对有必要实施审计的,应进行审计。审计的方式不限于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捐赠方审计及内部审计等。

 

第七章 公益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捐赠协议周期结束,应提前与捐赠人沟通,做好结项或续签准备。无固定期限项目不因捐赠协议终止而结束,应定期阶段性总结并沉淀管理经验。

        第二十九条 结项应编制结项报告,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十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需要评估的公益项目开展评估工作。为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参评人员可以是外部专家顾问、内部具备审计、财税、法律、卫生健康、社会工作等领域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并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